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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思奇科技

    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北段38号9层9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崔群山 被告- 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 宋丰年 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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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G13 2019-12-22
    2 (2017)豫0105民初50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芦书峰 被告- 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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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G37 2017-09-2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4执837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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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执837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曲绍强 黄永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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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执8378号黄永宏、曲绍强、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56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执83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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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2
    2

    (2018)粤0306执恢294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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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恢2946号 -

    原告- 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思奇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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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恢2946号深圳市银思奇电子有限公司、黄永宏、曲绍强、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中院(2018)粤03民终56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恢29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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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6
    3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33号之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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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33号之四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中信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银思奇电子有限公司 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黄永宏 曲绍强 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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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33号之四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永宏、曲绍强、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第三人深圳市银思奇电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及被告曲绍强提交的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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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04
    4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33号之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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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33号之三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中信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银思奇电子有限公司 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黄永宏 曲绍强 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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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33号之三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永宏、曲绍强、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第三人深圳市银思奇电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曲绍强对(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银思奇电子有限公司对原告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各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986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曲绍强负担。鉴定费5182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5912元,被告曲绍强负担25912元,被告曲绍强负担部分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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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9
    5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33号之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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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33号之二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中信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银思奇电子有限公司 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黄永宏 曲绍强 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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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33号之二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永宏、曲绍强、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第三人深圳市银思奇电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6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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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16
    6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33号裁定公告黄永宏、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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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33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中信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黄永宏 曲绍强 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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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33号黄永宏、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永宏、曲绍强、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及被告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状。(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3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被告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特此公告。二○一五年二月四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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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2-0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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