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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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93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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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93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隆深机器人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华科电子有限公司 朱志伟 刘雪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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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科电子有限公司、朱志伟:本院审理原告佛山隆深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科电子有限公司、刘雪峰、朱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华科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隆深机器人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45800元及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佛山隆深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4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隆深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245.4元,由被告青岛华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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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2 |
(2019)粤0606民初2083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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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08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隆深机器人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意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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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意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隆深机器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意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意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佛山隆深机器人有限公司剩余合同款项42000元;2.判令被告上海意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向原告佛山隆深机器人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000元;3.判令被告上海意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佛山隆深机器人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8270元(以合同未付款金额4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6日起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5日,详见违约金计算表);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上海意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庞尔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沛钰、人民陪审员郑宇阳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冯淑娴担任记录,于2019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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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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