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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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顺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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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5民初205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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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09-30 |
2 |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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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5民初1498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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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22 |
3 |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远芬杨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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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2801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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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8-09 |
4 |
沈洪武与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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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68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沈洪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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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9-22 |
5 |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栾亚群,甘学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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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2213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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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30 |
6 |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天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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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2206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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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30 |
7 |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有花,雷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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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2214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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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30 |
8 |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平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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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2219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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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30 |
9 |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盈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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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2201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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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30 |
10 |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小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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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2200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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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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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284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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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84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红梅 王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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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28414号吴红梅、王军: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红梅、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渝0112民初28414号,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共计14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用223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共计14个月,公摊水电费用90.21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公摊水电费的违约金1324.5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5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20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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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
2 |
(2018)渝0112民初88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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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886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付海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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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8860号付海翔: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海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8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付海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547.33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付海翔负担2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06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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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
3 |
(2017)渝0112民初71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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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11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小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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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7117号李小杰: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7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小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245.98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李小杰负担5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26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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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
4 |
(2017)渝0112民初71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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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12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彭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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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7125号彭傲: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7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彭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250.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彭傲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26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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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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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1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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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12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谭启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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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7120号谭启洋: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启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7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谭启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811.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0元,被告谭启洋负担5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26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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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
6 |
(2017)渝0112民初71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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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11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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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7113号王渝: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7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248.64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0元,被告王渝负担5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26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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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
7 |
(2017)渝0112民初150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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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08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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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086号李建容: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渝0112民初15086号,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共计9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用1748.8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共计9个月,公摊水电费用62.11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公摊水电费的违约金797.5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17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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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
8 |
(2017)渝0112民初71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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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12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谭启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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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7120号谭启洋: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启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渝0112民初7120号,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7月至2017年1月共计55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用5811.0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7月至2016年12月共计54个月,公摊水电费用468.9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公摊水电费的违约金8439.1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8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7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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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
9 |
(2017)渝0112民初71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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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12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彭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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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7125号彭傲: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渝0112民初7125号,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共计31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用3250.0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共计30个月,公摊水电费用267.1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公摊水电费的违约金5114.07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8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7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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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
10 |
(2017)渝0112民初28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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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86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治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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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867号刘治江: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治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治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491.33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治江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4月26日上传日期:2017年04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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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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