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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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士强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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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执1749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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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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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杰、汪育菁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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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2902号之一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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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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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魏建锋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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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执2460号之三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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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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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成、向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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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执16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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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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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显柱、李明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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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执4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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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13 | 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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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林世荣,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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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执1361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当事人-林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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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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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冯高玉、张赟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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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执4109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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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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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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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3执2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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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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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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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1执恢4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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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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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吕霞、侯鉴峰等3528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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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82执466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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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8-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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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21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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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2127号 | - |
原告- 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云达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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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雪松,宋学荣,四川云达酒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戴雪松,宋学荣,四川云达酒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21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20)川律公证执字第63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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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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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21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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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2124号 | - |
原告- 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豆卡唯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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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兰,余烈辉,成都豆卡唯贸易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海兰,余烈辉,成都豆卡唯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21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20)川律公证执字第63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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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3 |
(2021)川0107执21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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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2140号 | - |
原告- 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蓉粒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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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莉,李京川,刘燕,成都蓉粒机械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莉,李京川,刘燕,成都蓉粒机械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21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20)川律公证执字第63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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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4 |
(2020)川0107执26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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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2618号 | - |
原告- 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 成都跃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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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跃亚贸易有限公司、蒋志辉、陆兰英:本院执行的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跃亚贸易有限公司、蒋志辉、陆兰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26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20)川律公证执字第4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二0年五月十二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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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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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0560号原告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大兴、刘宗凤、龙泉驿洛带镇优品客家休闲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川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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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05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马大兴 刘宗凤 龙泉驿洛带镇优品客家休闲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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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10560号原告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大兴、刘宗凤、龙泉驿洛带镇优品客家休闲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三被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7028元(大写:叁万柒仟零贰拾捌元整);2,三被告支付借款从2019年4月16日起自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该期间的利息依照借款合同第7条、第11款约定按照月利率2%计算,以本金37028元为基础,暂计算至2019年7月15日为2246.4元);3,三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等一切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川0191民初1056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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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6 |
(2019)川0191民初7802号原告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鲜军、第三人涂松柏、第三人伍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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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780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鲜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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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7802号原告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鲜军、第三人涂松柏、第三人伍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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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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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301号原告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仕国、汤利蓉、刘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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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3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张仕国 汤利蓉 刘春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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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1301号原告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仕国、汤利蓉、刘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仕国、汤利蓉、刘春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596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58596元中欠付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264元、保全费606元,由张仕国、汤利蓉、刘春春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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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8 |
上诉人四川舜苑置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碧红、薛志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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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再1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四川舜苑置地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余碧红 薛志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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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四川舜苑置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碧红、薛志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四川舜苑置地有限公司请求:1.撤销(2018)川0191民再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该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2.请求依法将本案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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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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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301号原告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仕国、汤利蓉、刘春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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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30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张仕国 汤利蓉 刘春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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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1301号原告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仕国、汤利蓉、刘春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8596元整;2、判令三被告支付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8.2条约定的月利率2%为标准支付);3、判令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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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
10 |
(2018)川0191民初14387号原告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仲政、肖红、成都龙泉创星艺术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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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43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仲政 肖红 成都龙泉创星艺术学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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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4387号原告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仲政、肖红、成都龙泉创星艺术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仲政、肖红、成都龙泉创星艺术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853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12月29日,以78531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7%的标准计付;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以78531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驳回原告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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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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