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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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汤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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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汤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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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徐会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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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徐会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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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谢晓阳、毛伟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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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谢晓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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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郭勉杰、江鹏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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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郭勉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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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邱云秀、潘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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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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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仙花、王君华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台州市君贸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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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江仙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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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陈友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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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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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郑洪、魏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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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郑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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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章灵通、金日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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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章灵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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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叶守银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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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叶守银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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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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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沪0115民初7602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其国 被告- 王奇 上海铂鹿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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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50 | 2020-04-03 |
2 | (2018)粤52民终66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周深凯 被上诉人- 舒绪炎 陆元 江西九川物流有限公司 王彦星 浙江省舟山润联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 陈海军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 广东粤东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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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2 | 2019-01-06 |
3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周深凯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 被告- 王彦星 江西九川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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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1 | 2018-09-20 |
4 | (2017)浙1081民初16702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 被告- 黄顺东 王友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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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G77 | 2018-06-21 |
5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周深凯 被告- 王彦星 江西九川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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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G21G24中缝 | 2018-05-13 |
6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周庆茂 被告- 王彦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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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18-05-10 |
7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丽云 李海珍 被告- 王彦星 江西九川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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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8-05-09 |
8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 湖北天黎金星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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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 | 2018-03-08 |
9 | (2018)浙1081民初73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叶正生 被告- 马世军 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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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G14 | 2018-02-11 |
10 | (2017)浙1081民初16702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 被告- 黄顺东 王友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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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G15 | 2018-01-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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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周辅、吴爱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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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23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马水根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 吴爱国 周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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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230号周辅、吴爱国:原告马水根与被告周辅、吴爱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3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浙GC6Q96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15704.3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马水根【款项汇至: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账号:9558851208011288864】。二、被告周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水根损失875元【款项汇至: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账号:9558851208011288872】。三、被告吴爱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水根损失375元【款项汇至: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账号:9558851208011288880】。四、驳回原告马水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马水根负担2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负担221元,由被告周辅负担12元,由被告吴爱国负担元5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31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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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周辅、吴爱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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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23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马水根 被告- 周辅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 吴爱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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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230号周辅、吴爱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水根与被告周辅、吴爱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要求判令:一、被告一、二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354.4元(具体赔偿项目详见清单)。二、被告三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直接赔付被告一、被告二应承担部分的赔偿款。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厉晶晶,人民陪审员任艳芳、马龙星。本院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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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3 |
(2020)浙0602民初150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月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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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1504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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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张月发3428231964****001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诉你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1504号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后果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垫付的保险理赔款40750元,被告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一承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15日下午2时在袍江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倩、金叶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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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4 |
(2020)浙1081民初38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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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1民初3889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 被告- 河南平安物流集团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东城营销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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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中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诉你及被告河南平安物流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东城营销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1民初38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1樊中民,被告2河南平安物流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垫付的人伤费用共计435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东城营销服务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下午二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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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5 |
(2020)浙0602民初2080号原告原告王喜冬与被告卜开玄、绍兴市益德泥浆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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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208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喜冬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 被告- 卜开玄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与 绍兴市益德泥浆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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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益德泥浆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喜冬诉被告卜开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与你单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20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申请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卜开玄、绍兴市益德泥浆运输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王喜冬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713116.18元。二、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对原告王喜冬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11日上午10时在本院袍江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傅莹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芳琴、施惠琴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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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3 |
6 |
(2020)浙1081民初19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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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1民初195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 被告- 宋后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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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宋后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1民初19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车辆损失【(12900-2000)*70%+2000】=963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五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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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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