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湖南公(杨)行罚决字[2021]00717号 | 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杨家埠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0日以来,鲁*(男,20岁,安徽怀宁县人)在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杨家埠街道杭州普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工,至2021年5月21日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发现鲁*未办理临时居住证,该单位未告知鲁*办理临时居住证,也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信息。综上所述,杭州普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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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详情 |
| 2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0]02985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闻潮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29日15时57分许,钱塘新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杭州普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赵某未办理居住登记。杭州普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10与赵某建立劳动关系以来,至今未将赵某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同时也未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杭州普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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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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