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南)应急罚〔2020〕33号 |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8月3日,南宁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019年度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情况。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南)应急检〔2020〕336号,你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陆家标、赵维辉的询问笔录。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公布,根据2009年主席第18号令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主席第13号令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的规定,决定对你企业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8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20-09-02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