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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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恩江与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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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116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恩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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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7-15 |
2 |
王恩江与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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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61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恩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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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0-18 | 2020-02-24 |
3 |
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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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125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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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7-04-08 | 2018-10-15 |
4 |
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友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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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01978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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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6-12-13 | 2018-12-06 |
5 |
明鑫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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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明鑫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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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王恩江与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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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恩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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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王恩江与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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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恩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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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友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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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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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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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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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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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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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116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恩江 被告- 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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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3民初11656号原告王恩江诉被告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恩江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3民初11656号民事上诉状。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泉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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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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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116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恩江 被告- 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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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3民初11656号原告王恩江诉被告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3民初11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驳回原告王恩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元由原告王恩江承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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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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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116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恩江 被告- 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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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3民初11656号原告王恩江诉被告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9年06月初,我在辽宁卫视看到“二斤贴”减肥贴,并说晚上贴早上瘦,每天能掉两斤肉,而且对高血压也管用,假一罚十,无效退款,瘦身女神王丽华在电视栏目中承诺三大保证:二斤贴瘦身效果绝对好,吃喝照常都能瘦;减体重快,减腰围快,减大肚子更是块;”不论多大年纪、安全不伤身、瘦下来后老三高都不见了。原告花了1680元购买了该产品,60天的坚持用药沾贴,不但没有减一辆相反增加了一斤八辆,现在从82公斤增加到83.8公斤,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一、请求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简称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二斤贴”减肥药支出的费用168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买“二斤贴”减肥药1680元,假一赔十合计人民币:168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848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5月7日上午9:30在本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联系电话:1572189177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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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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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116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恩江 被告- 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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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3民初11656号原告王恩江诉被告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9年06月初,我在辽宁卫视看到“二斤贴”减肥贴,并说晚上贴早上瘦,每天能掉两斤肉,而且对高血压也管用,假一罚十,无效退款,瘦身女神王丽华在电视栏目中承诺三大保证:二斤贴瘦身效果绝对好,吃喝照常都能瘦;减体重快,减腰围快,减大肚子更是块;”不论多大年纪、安全不伤身、瘦下来后老三高都不见了。原告花了1680元购买了该产品,,60天的坚持用药沾贴,不但没有减一辆相反增加了一斤八辆,现在从82公斤增加到83.8公斤,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一、请求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简称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二斤贴”减肥药支出的费用168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买“二斤贴”减肥药1680元,假一赔十合计人民币:168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848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2月24日上午10:00在本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联系电话:1572189177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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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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