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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莱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旭街1号(自编C4栋)1070房(仅限办公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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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诉讼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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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3民初4982号原告张豪盛诉被告广州莱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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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498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张豪盛 被告- 广州莱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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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4982号广州莱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豪盛诉被告广州莱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已于2021年6月25日在广州日报大洋网刊登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因原公告开庭时间存在笔误,现将其中的“2020年9月2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均更正为“2021年9月2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539786592021-06-3019:42:31:0(2021)粤0113民初4982号原告张豪盛诉被告广州莱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开庭,公告,科技,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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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30
    2

    (2021)粤0113民初4982号原告张豪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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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498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张豪盛 被告- 广州莱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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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4982号广州莱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豪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张豪盛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租赁合同-编号2017A303》;二、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租金245456元;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返还原告升级费60000元;四、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3381.34元(分段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5日,详见利息计算清单);五、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以上暂合计:338837.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539742262021-06-2519:00:24:859(2021)粤0113民初4982号原告张豪盛诉广州莱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公告,送达,判令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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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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