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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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653莱州市夏邱镇凯旋石材厂与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再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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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2民初36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莱州市夏邱镇凯旋石材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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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8-31 |
2 |
原告莱州市夏邱镇凯旋石材厂与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再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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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683民初31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莱州市夏邱镇凯旋石材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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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08-21 |
3 |
莱芜市墅浩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南京中山陵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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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民终1204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莱芜市墅浩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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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1-01-31 |
4 |
莱芜市墅浩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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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民终1052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莱芜市墅浩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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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21-01-31 |
5 |
葛金星与陈再诵、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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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2执2031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葛金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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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20-03-21 |
6 |
原告南京同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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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637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同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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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9-10-26 | 2020-01-14 |
7 |
南京市秦淮区润荣石材厂与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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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2破申6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润荣石材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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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19-09-03 | 2020-02-16 |
8 |
南京成胜成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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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2执69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成胜成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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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19-08-05 | 2020-03-21 |
9 |
常州市常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中山陵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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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4民终360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常州市常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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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3 | 2019-05-29 |
10 |
陈再诵与葛金星、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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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民终17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陈再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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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6 | 2019-07-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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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沪0114民初74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兆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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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G34 | 2017-12-07 |
2 | (2017)沪0114民初74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兆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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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66G67中缝 | 2017-08-27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东安建材经营部 被告- 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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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7-08-2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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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苏0591执714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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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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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16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新汉城市生态苗木(苏州)有限公司 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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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59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新汉城市生态苗木(苏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执71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不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联系人:黄延杰联系电话:0512-66603332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邮编:21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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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
2 |
原告嘉汉城市生态苗木(苏州)有限公司、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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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16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嘉汉城市生态苗木(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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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1653号原告嘉汉城市生态苗木(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9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汉城市生态苗木(苏州)有限公司货款270300元及违约金(以7744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4684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6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602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7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8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合计8088元,由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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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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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奉化市盛发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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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28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奉化市盛发园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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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2897号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与奉化市盛发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497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苗木款485230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4289元,由你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7178.45元。执行员:江培军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347499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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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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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嘉汉城市生态苗木(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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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16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嘉汉城市生态苗木(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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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1653号原告嘉汉城市生态苗木(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03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暂计40867.28元(按照应付未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实际主张至履行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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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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