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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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博能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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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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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成功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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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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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赵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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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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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庄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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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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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高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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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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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山溢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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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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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林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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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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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尹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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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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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黄俊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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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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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林绮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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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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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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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20民终15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黄荣 林少冰 被上诉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中山市祥盛石材园林装饰有限公司 陈宝华 练子常 陈国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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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8-03-21 |
2 | (2015)中中法民四初字第44号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吕世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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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9G32中缝 | 2017-09-14 |
3 | (2017)粤20民终15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冯柱垣不服 提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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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7-04-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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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26425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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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642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李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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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李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李舰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21年10月7日的本金44081.26元、利费总和14876.50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02元(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1276.02元),由被告李舰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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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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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0035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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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00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丁武彪 潘丽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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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丁武彪、潘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丁武彪、潘丽霞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武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止至2021年7月23日的本金721582.36元、利息14136.95元、罚息26.23元、复利165.68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5.88%水平上加收50%计算。二、被告丁武彪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沙溪南路1号之一汇豪新天地花园11幢902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86418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潘丽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60元,减半收取为55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为4150元,合计为9680元(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丁武彪、潘丽霞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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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 |
3 |
(2021)粤2071民初1813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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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813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刘秀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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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刘秀高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8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秀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本金39416.56元、利费总和10618.19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计527元(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刘秀高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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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3 |
4 |
(2021)粤2071民初1813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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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813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朱桂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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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朱桂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8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桂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本金29915.69元、利费总和7672.39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7元(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朱桂林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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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
5 |
(2021)粤2071民初366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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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66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郝小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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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郝小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郝小壮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郝小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21年5月11日的本金94929元、利费总和21582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3.2元(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郝小壮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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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
6 |
(2021)粤2071民初1309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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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309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梁碧霞 王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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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王仲、梁碧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3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21年10月28日的本金141319.69元、利费总和65398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梁碧霞对被告王仲上述债务中的大额消费贷款本金75000元及手续费27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8.38元(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4498.38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137.38元,由被告王仲、梁碧霞负担4361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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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
7 |
(2021)粤2071民初18742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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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874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刘石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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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刘石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刘石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石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20年8月5日的本金33650.28元、利费总和6040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7.81元(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170.81元,由被告刘石桥负担827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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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
8 |
(2021)粤2071民初18734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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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873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梁桂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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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梁桂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梁桂洪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桂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20年5月5日的本金32891.81元、利费总和4692.56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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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
9 |
(2021)粤2071民初27600号公告民事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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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76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欧阳佛强 陈敏玲 中山市融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杨艳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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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中山市融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敏玲、欧阳佛强、杨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2071民初27600号一审已结案,现陈敏玲、欧阳佛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一、判令撤销判决第三项中欧阳佛强、陈敏玲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欧阳佛强、陈敏玲仅对其名下的涉案土地范围承担保证责任,个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判令撤销原审的诉讼费用处理,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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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
10 |
(2021)粤2071民初26437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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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643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常雪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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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常雪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常雪峰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常雪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20年6月25日的本金48447.59元、利费总和8176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计727元(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727元),由被告常雪峰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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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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