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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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南昌市法莱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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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市法莱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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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王黄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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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宋名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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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宋名淦与王黄红、南昌市法莱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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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宋名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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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南昌市法莱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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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市法莱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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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原告南昌市法莱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分公司、金晓宋、金伟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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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市法莱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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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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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南昌市法莱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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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21民初71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市法莱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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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法莱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121民初7149号起诉状副本和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承办法庭: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承办人:余永祥联系电话:0791-85718230地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邮编:330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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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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