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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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鼎圣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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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民终131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海南鼎圣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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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06 | 2019-05-15 |
2 |
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海南鼎圣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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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民终464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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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28 | 2019-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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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战与海南鼎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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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民申88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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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1-21 | 2019-05-26 |
4 |
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鼎圣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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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05民初511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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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2018-12-03 | 2020-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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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与海南鼎圣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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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05民初228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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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2018-09-06 | 2019-07-19 |
6 |
赵治荣与海南鼎圣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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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民终213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赵治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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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9-02-27 |
7 |
糜思华与海南鼎圣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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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民终200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糜思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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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9-02-27 |
8 |
伍鼎听与海南鼎圣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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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民终200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伍鼎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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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9-02-27 |
9 |
庞悦义与海南鼎圣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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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民终201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庞悦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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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9-02-27 |
10 |
付文芳与海南鼎圣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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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民终201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付文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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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9-0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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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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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被告- 海南鼎圣置业有限公司 林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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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49号林钧: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林钧、海南鼎圣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琼0108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林钧、海南鼎圣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5日提前到期;二、被告林钧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61804.3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0年11月16日,利息人民币13678.48元、罚息人民币24.13元、复利人民币87.19元;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贷款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本案《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40%即年利率7.546%计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对被告林钧所有目前登记在被告海南鼎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82号永和花园A区13#楼2层202号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琼(2021)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4555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55.94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林钧负担。因被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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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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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3229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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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32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珠支行 被告- 海南鼎圣置业有限公司 司林 雷永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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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3229号雷永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珠支行诉被告司林、雷永霞、海南鼎圣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合同》(编号:2014年房字0236号)项下剩余贷款全部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1504.47元人民币及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11月18日,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10086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一、被告二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198号永和花园B-2#楼3层2-3-A房的房产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三就被告一、被告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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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3 |
(2021)琼0108民初149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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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被告- 海南鼎圣置业有限公司 林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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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49号林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林均、海南鼎圣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判令原告与被告林均、海南鼎圣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到期,被告林均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761804.34元及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截止至2020年11月16日的欠息为13678.48元、罚息24.13元、复利87.19元,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各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收),共欠贷款本息合计775594.14元。二、判令被告海南鼎圣置业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中林均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原告对被告林均设定抵押担保的抵押物—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82号海口永和花园A区13#楼2层202号住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9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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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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