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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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洛环罚(2019)第6006号 | 环境保护局洛龙分局 |
2019年4月4日,我局洛龙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发的洛阳市政府2018年出让的19号地块(洛龙区长厦门街与钱江路交叉口东南角)进行了检查。经检查,你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该地块的土壤污染初步调查报告、评审,正在施工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规定。有《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为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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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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