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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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杜海营、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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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8民初129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杜海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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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县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14 |
2 |
曹超与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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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8民初697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曹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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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县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5-28 |
3 |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立兵、徐风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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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8民初12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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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县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31 |
4 |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国良、徐文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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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8民初12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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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县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31 |
5 |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红瑞、王晨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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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8民初11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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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县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29 |
6 |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通通、周焕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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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8民初12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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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3 |
7 |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春来、杨素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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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8民初13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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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县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01 |
8 |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广、张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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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8民初11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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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2-29 |
9 |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维杰、霍灿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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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8民初11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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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23 |
10 |
杜海营、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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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8执64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杜海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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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县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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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1128民初6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樊智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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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G66 | 2020-11-24 |
2 | (2020)冀1128民初12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红胜 倪庆江 曹瑞岗 崔伟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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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G73 | 2020-11-15 |
3 | (2018)冀1128民初12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青县中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中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河北必臣惠投资有限公司 刘连发 刘卫红 刘连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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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G18 | 2019-03-26 |
4 | (2019)冀1128民初1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培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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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G62 | 2019-02-28 |
5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瑞峰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北京曹氏兆丰彩钢制品有限公司 北京强亿兴压型板有限公司 曹国良 刘明明 曹瑞峰 曹瑞刚 刘方强 曹立祥 曹国升 曹海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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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G67 | 2018-12-25 |
6 | (2018)冀1128民初17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瑞峰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曹国良 刘明明 曹瑞峰 曹瑞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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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G45 | 2018-12-16 |
7 | (2018)冀1128执4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万丰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衡水祥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永正钢结构有限公司 樊志峰 樊智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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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 | 2018-12-13 |
8 | (2018)冀1128执恢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邢焕强 高晓云 刘存勇 张敏 阜城县罡狄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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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G68 | 2018-12-13 |
9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青县中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中古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河北必臣惠投资有限公司 刘连发 刘卫红 刘连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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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G92 | 2018-12-09 |
10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故城县闽浙服装有限公司 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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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8-11-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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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1128民初661号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樊智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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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8民初6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万丰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永正钢结构有限公司 樊志峰 樊智纯 樊志凯 王俊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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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智纯: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万丰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永正钢结构有限公司、樊志峰、樊智纯、樊志凯、王俊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1128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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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2 |
(2020)冀1128民初1188号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守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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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8民初11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守栋 霍灿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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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守栋、霍灿智:本院受理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守栋、霍灿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2020年11月16日9时在本院城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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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3 |
(2020)冀1128民初1139号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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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8民初11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宝顺 王荣 魏奎 李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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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顺、王荣、魏奎、李曼: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1128民初11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宝顺与王荣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89395.30元,(自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4日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14‰计算利息,自2018年7月25日至2020年6月28日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14‰上浮30%(13.182‰)计算,欠未清偿剩余利息89395.30元),本息合计:389395.30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14‰上浮30%(13.182‰)计算自2020年6月29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魏奎与李曼对被告张宝顺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9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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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4 |
(2020)冀1128民初1135号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潘成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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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8民初11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潘朋林 许玉香 潘成成 潘遂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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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朋林、许玉香、潘成成、潘遂遂: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1128民初11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潘朋林、许玉香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33503.68元(自2017年6月24日至2018年6月21日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14‰计算利息,自2018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8日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14‰上浮30%(13.182‰)计算的共计剩余利息133503.68元)本息合计433503.68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14‰上浮30%(13.182‰)计算的自2020年6月29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潘成成、潘遂遂对被告潘朋林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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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5 |
(2020)冀1128民初1140号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培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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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8民初11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常大华 刘培园 孙春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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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大华、刘培园、孙春岩: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1128民初11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常大华偿还借款本金299000元,利息91652.92元(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14‰计算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28日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14‰上浮30%(13.182‰)计息,欠未清偿剩余利息91652.92元)本息合计390652.92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14‰上浮30%(13.182‰)计算的自2020年6月29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刘培园与孙春岩对被告常大华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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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6 |
(2020)冀1128民初1182号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申万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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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8民初11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申万青 丁龙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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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青、丁龙须: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1128民初11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申万青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68618.51元(自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7月12日累计欠未偿还利息合计:68618.51元),本息合计268618.51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14‰上浮30%(13.182‰)计算的自2020年7月13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丁龙须对被告申万青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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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7 |
(2020)冀1128民初661号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樊智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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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8民初6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樊智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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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智纯: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1128民初6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沈阳万丰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856400元(其中借款本金5000000元,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1日累计欠未偿还利息856400元),并偿还自2020年4月2日到贷款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所产生的利息及逾期罚息(正常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00‰,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合同约定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可在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二、被告河北永正钢结构有限公司、樊智纯、樊智凯、王俊青、樊志锋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范围:借款本金、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律师费、执行费等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付出的所有费用。三、请求法院判令以上六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付出的所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本案定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9时00分在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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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8 |
(2020)冀11民终1070号李瑞芹诉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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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民终107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李瑞芹 被上诉人-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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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瑞芹与被上诉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1民终10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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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9 |
(2019)冀1128民初1610号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金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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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8民初16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金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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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风、孟荣香、王阳阳:本院对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金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1128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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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10 |
(2019)冀1128民初1801号李瑞芹诉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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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8民初180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李瑞芹 被告-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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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瑞芹诉被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上诉状副本以及(2019)冀1128民初18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冀1128民初1801号民事裁定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一、主审法官:李仲省。二、联系方式:132318758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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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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