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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永丰街道办联盟社区都江堰大道346-35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7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6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郫都区唯一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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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81执51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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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21-07-16 2021-08-26
    2

    张婷,王壬,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人和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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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81民初19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人和投资有限公司
    王壬
    张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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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21-05-27 2021-06-24
    3

    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东荣颐和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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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81执59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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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21-05-21 2021-06-25
    4

    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隆吉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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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81执59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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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21-05-21 2021-06-25
    5

    张婷,王壬,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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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81执保113号 -

    当事人-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王壬
    张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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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21-03-19 2021-06-30
    6

    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婷、王壬其他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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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81财保36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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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1-03-29
    7

    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秦绍忠、邓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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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81民初40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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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3-26
    8

    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郫都区唯一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秦绍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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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81民初40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3-29
    9

    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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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81民初40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1-03-29
    10

    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尚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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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81民初40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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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1-03-29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5)都江堰民初字第205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徐银 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强 梅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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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2 (2015)都江堰民初字第20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天地仁实业有限公司 吴兴元 吴洪全 徐银 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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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马山县人民法院 - 2099-12-31
    3 (2017)川0181执1987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晓庆 荀富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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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G09 2019-01-10
    4 (2018)川0181民初4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万家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陶晓明 张红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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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G86G87中缝 2018-05-08
    5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 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吴洪全与 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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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37 2016-11-1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181民初756号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刚强、王正译,第三人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送达庭前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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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81民初75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刚强 王正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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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81民初756号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刚强、王正译,第三人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并承担担保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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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2
    2

    (2017)川0181执1987号申请人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晓庆、荀富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拍卖裁定书和房屋评估报告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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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0181执19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晓庆 荀富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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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7)川0181执1987号申请人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晓庆、荀富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181执1987号之一拍卖裁定书和房屋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429.52万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第七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在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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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7
    3

    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万家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陶晓明、张红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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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81民初4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万家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陶晓明 张红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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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1民初423号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万家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陶晓明、张红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万家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499837.61元;二、被告四川万家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18年8月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76192.72元;三、被告四川万家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从2018年8月10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为:以本金5499837.61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双方约定利率(借期内的本金按年利率9%标准计收利息,逾期本金按年利率13.5%标准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3.5%标准计收复利),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四川万家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71895元;五、被告陶晓明、张红玉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抵押物【1、被告陶晓明、张红玉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外西金牛坝金牛宾馆宿舍1栋1单元3层005号,面积83.51㎡的住房(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503641、2503642号);2、被告四川万家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的JBD-121106-L-CHB、NO.TXL/4380、CDP-512设备】享有抵押权,即在被告四川万家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内容债务时,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该案涉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七、被告陶晓明、张红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万家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收起

    ... 展开
    2018-08-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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