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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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环罚字〔2022〕16号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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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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