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与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文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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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重庆市南山植物园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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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与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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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行为 |
原告-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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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渝北区博鑫门窗经营部与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田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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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渝北区博鑫门窗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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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渝北区博鑫门窗经营部与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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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渝北区博鑫门窗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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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渝0112民初1324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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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2 |
| 2 | (2017)渝0103行审218号 | - |
被告- 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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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9 |
| 3 | (2017)渝0112民初1324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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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01 |
| 4 | (2017)渝0103行审218号 | - |
被告- 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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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23 |
| 5 | (2017)渝0112民初1324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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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10 |
| 6 | (2017)渝0112民初1148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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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20 |
| 7 | (2017)渝0112民初1148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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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13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8)渝0112执7876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02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7)渝0112民初132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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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324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渝北区博鑫门窗经营部 被告- 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田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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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3240号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田敏:本院受理原告渝北区博鑫门窗经营部与被告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田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3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渝北区博鑫门窗经营部制作费45230元;二、被告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渝北区博鑫门窗经营部资金占用损失(以45230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清为止)。三、被告田敏对被告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前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0元,由被告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田敏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01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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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
| 2 |
(2017)渝0103行审2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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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行审218号 | - |
当事人- 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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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行审208号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园林处罚[2016]2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和权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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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3 |
| 3 |
(2017)渝0112民初132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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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324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渝北区博鑫门窗经营部 被告- 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田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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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3240号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田敏:本院受理原告渝北区博鑫门窗经营部与被告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田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23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截止2017年5月17日为929.1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2、请求判令田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郑伟联系电话:(023)6718865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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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
| 4 |
(2017)渝0112民初114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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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48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渝北区博鑫门窗经营部 被告- 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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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1484号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渝北区博鑫门窗经营部与被告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23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截止2017年5月17日资金占用损失为929.1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9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叶守忠联系电话:023-671889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6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06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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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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