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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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永康市鸿运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北极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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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73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省永康市鸿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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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7-10-31 00:00:00 | 2017-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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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浙江省永康市鸿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北极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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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73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永康市鸿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北极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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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7313号浙江北极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永康市鸿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北极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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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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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省永康市鸿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北极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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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73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永康市鸿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北极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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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7313号浙江北极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永康市鸿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北极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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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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