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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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兴文县飞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何守飞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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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03执保1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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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6-30 |
2 |
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宜宾炫标工贸有限公司、魏定彪、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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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03执3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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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5-16 |
3 |
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王晓兰、魏明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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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03执3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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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5-16 |
4 |
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王明权、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宜宾沣润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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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03执3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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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11 |
5 |
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魏定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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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03执3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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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16 |
6 |
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魏明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宜宾市松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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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03执31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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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16 |
7 |
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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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03执4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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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16 |
8 |
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魏定华、魏明磊、王明权、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宜宾沣润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市松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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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03执并308-31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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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16 |
9 |
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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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03执42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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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5-16 |
10 |
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蒋运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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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03民初38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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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5-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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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启庆、贺文静民间借贷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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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1民初29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启庆 贺文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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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启庆、贺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偿还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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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2 |
(2018)川1502民初649号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开文、宜宾炫标工贸有限公司、宜宾市松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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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6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张开文 宜宾炫标工贸有限公司 宜宾市松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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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649号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开文、宜宾炫标工贸有限公司、宜宾市松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开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2015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宜宾炫标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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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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