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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展建设

    彭泽县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山南新区锦绣南山商务楼八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彭泽县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彭泽县东星置业有限公司、洪伟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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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30民初562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彭泽县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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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2020-08-05 2020-09-28
    2

    彭泽县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彭泽县东星置业有限公司、洪伟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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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彭泽县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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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彭泽县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生生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华民、李能斌、蒋季超、石江媛、洪军、洪婷、洪伟、汪爱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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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民初119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彭泽县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汪爱荣 洪伟 洪婷 洪军 九江市生生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李能斌 王华民 蒋季超 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江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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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生生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华民、李能斌、蒋季超、石江媛、洪军、洪婷、洪伟、汪爱荣:本院受理原告彭泽县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生生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华民、李能斌、蒋季超、石江媛、洪军、洪婷、洪伟、汪爱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4民初119号。因本院向你户籍登记地地址/你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寄送法律文书未成功。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908440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9731334元及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利息计算详见利息计算清单)。三、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罚息人民币774418元及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罚息计算详见罚息计算清单)。四、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八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令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0元。七、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3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联系电话:0792-8117298联系人: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郑敏红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道67号邮政编码:332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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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9
    2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彭泽县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生生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华民、李能斌、蒋季超、石江媛、洪军、洪婷、洪伟、汪爱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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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4民初119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彭泽县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九江市生生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王华民 李能斌 蒋季超 石江媛 洪军 洪婷 洪伟 汪爱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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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生生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泽县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生生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华民、李能斌、蒋季超、石江媛、洪军、洪婷、洪伟、汪爱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4民初119号。因本院向你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寄送法律文书未成功。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对你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908440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9731334元及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利息计算详见利息计算清单)。三、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罚息人民币774418元及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罚息计算详见罚息计算清单)。四、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八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令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0元。七、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30分,即2021年1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联系电话:0792-8117298联系人: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郑敏红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道67号邮政编码:332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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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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