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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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建军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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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执异270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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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8-03 |
2 |
刘建军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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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执异50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异议人-刘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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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6-09 |
3 |
刘建军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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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执异29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异议人-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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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5-04 |
4 |
周爱英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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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3执1081号之一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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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5 |
5 |
周爱英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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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3执1081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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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1 |
6 |
西藏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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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藏01财保22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西藏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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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9 | 2020-09-14 |
7 |
西藏国盛园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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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藏民终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西藏国盛园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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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0-11 | 2019-12-20 |
8 |
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与西藏国盛园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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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藏01民初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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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12-20 |
9 |
向凯、江西省盛开投资有限公司等孙纬、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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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省盛开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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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刘建军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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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债权文书 |
异议人-刘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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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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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阿一实业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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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初10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盛开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阿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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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阿一实业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一案。现依法向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赣0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盛开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9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江西省盛开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400元,由西藏阿一实业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6700元,由江西省盛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3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3152010400014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7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3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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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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