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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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赣鄱岩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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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32民初636号 | 测试合同纠纷 |
原告-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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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18-07-11 | 2018-12-01 |
2 |
张忠根、江西省赣鄱岩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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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财保5号 | - |
申请人-张忠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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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 2017-03-29 | 2017-04-06 |
3 |
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赣鄱岩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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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测试合同纠纷 |
原告-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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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张忠根、江西省赣鄱岩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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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忠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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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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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赣鄱岩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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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32民初636号 | 测试合同纠纷 |
原告- 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赣鄱岩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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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2018)赣0732民初636号江西省赣鄱岩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赣鄱岩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兴国县水利局测试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73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第三人兴国县水利局向原告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试压检测工程款107253元;二、驳回原告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试压检测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三、被告江西省赣鄱岩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负本案民事责任;四、本案履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746元,原告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第三人兴国县水利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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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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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赣鄱岩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兴国县水利局测试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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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32民初636号 | 测试合同纠纷 |
原告- 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赣鄱岩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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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2018)赣0732民初636号江西省赣鄱岩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及第三人兴国县水利局测试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你支付原告试压检测工程款107253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7月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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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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