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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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民初17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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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民初17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市五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昆明五华北控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昆明经纬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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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民初1748号云南禄达财智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五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昆明五华北控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昆明经纬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向原告支付购车款85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佰伍拾万元整)。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支付原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购车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约为280万元)。(以上本息暂共计113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四在对被告二公司未出资范围内对该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各项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庭前诉讼材料。送达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公告期间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答辩期限自2021年8月22日至2021年9月5日止),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自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20日止)。并定于2021年9月27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29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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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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