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金国土资罚决字〔2018〕36号 | 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本机关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371.7平方米土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5034.49平方米其他土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5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25172.45元(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壹佰柒拾贰圆肆角伍分);2.对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034.49平方米土地,(截止2018年8月9日,项目已建成,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硬化面积约2500平方米)限期拆除其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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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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