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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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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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145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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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8-05 |
2 |
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与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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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5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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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20-05-28 |
3 |
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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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5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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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8 | 2020-01-14 |
4 |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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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执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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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04 | 2020-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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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联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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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82民初6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联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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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2018-08-24 | 2018-09-26 |
6 |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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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82财保8号 | - |
申请人-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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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2018-05-02 | 2018-06-13 |
7 |
东莞市联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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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82执49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联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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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2018-03-29 | 2019-04-30 |
8 |
东莞市联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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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82执490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联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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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2018-03-29 | 2019-04-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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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与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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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5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 被告- 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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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琦: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与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偿还借款本金1797.19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2月1日,利息为2054670.77元;自2019年12月2日起,利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但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高于年利率4.35%时,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二、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偿还律师费5万元;三、原告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就其在本判决中确认的债权对被告黄琦提供的质押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九共)内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8884866号】,原告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实现质权后,被告黄琦有权向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确认的应付款项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724元、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6000元,由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琦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00元、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6000元;由原告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负担案件受理费724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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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
2 |
原告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与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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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5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 被告- 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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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琦: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中心与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971900元,利息1798744元,本息合计19770644元,并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以尚欠原告本金179719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利息(先自逾期之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止的利息),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5万元,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黄琦在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并被质押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将所拍卖、变卖的价款用以实现原告的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赣01民初5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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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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