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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源大象

    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北仑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三号139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38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3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北京火柴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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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06民初2076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北京火柴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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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4-23
    2

    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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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陕01执915号之一 广告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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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8 2020-12-09
    3

    安徽宏远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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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民再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安徽宏远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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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5 2020-09-09
    4

    原告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安徽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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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104民初78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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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0-05-19 2020-07-21
    5

    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安徽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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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104民初78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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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0-05-11 2020-07-15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纳兰灵智广告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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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执23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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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02-19 2020-03-27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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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执2375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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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01-21 2020-04-14
    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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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1执25613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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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1-17 2020-12-04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安徽宏远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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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执2087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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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01-02 2020-04-14
    10

    安徽宏远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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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民申1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安徽宏远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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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9 2020-05-12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张翠 被告- 陈德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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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08 2019-09-19
    2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张翠 被告- 陈德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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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08 2019-09-19
    3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张翠 被告- 东莞市嘉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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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08 2019-09-19
    4 -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五洲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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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G16 2018-09-11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浙0203执2377号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5-06 详情
    2 (2019)浙0203执2375号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5-06 详情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4民初48747号之三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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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8747号之三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刘献武 被告- 东莞市大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 陈万科 东莞市合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鲁虹 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 陈德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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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8747号之三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大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合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献武诉被告陈德宏、鲁虹、陈万科、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东莞市大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合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为2021年8月10日上午9时30分,请提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法院联系人:陈晓琳电话:0755-2198194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ftcourt.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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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1
    2

    (2019)粤0304民初48747号之三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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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8747号之三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刘献武 被告- 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 鲁虹 陈德宏 东莞市大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合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陈万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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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8747号之三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大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合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献武诉陈德宏、鲁虹、陈万科、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东莞市大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合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开庭时间定为2021年6月10日上午10时(北京时间),开庭地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院联系人:陈晓琳电话:0755-2198194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ftcourt.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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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6
    3

    (2019)粤0304民初48747号之二起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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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8747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刘献武 被告- 陈德宏 鲁虹 陈万科 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合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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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8747号之二鲁虹:本院受理原告刘献武诉陈德宏、鲁虹、陈万科、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东莞市大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合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陈德宏返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二、被告陈德宏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720万元(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暂从2018年10月23日计至2019年7月23日为720万元,应计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三、被告鲁虹、陈万科、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东莞市大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合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德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八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此公告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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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7
    4

    (2019)粤0304民初48747号之一中止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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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8747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刘献武 被告- 陈德宏 鲁虹 陈万科 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合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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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8747号之一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大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合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献武诉陈德宏、鲁虹、陈万科、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东莞市大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合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内容如下:本案中止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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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7
    5

    再审申请人安徽宏远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原审被告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陈德宏、原审被告鲁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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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民再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安徽宏远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 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陈德宏 鲁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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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民再13号陈德宏、鲁虹:本院审理的再审申请人安徽宏远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原审被告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陈德宏、原审被告鲁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提示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16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第六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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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7
    6

    (2019)粤0304民初4874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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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87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大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 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合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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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8747号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大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合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献武诉陈德宏、鲁虹、陈万科、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东莞市大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合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陈德宏返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二、被告陈德宏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720万元(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暂从2018年10月23日计至2019年7月23日为720万元,应计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三、被告鲁虹,陈万科,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东莞市大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合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德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八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20年4月23日上午9时30分,请提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此公告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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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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