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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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郑某与张某成都高山流水园艺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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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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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平树、成都高山流水园艺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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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平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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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汪平树与张温胜、成都高山流水园艺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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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汪平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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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志恒、成都高山流水园艺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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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志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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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王福海与成都高山流水园艺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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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王福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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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乐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成都高山流水园艺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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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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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郑某与张某、成都高山流水园艺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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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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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四川融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包莉君、陈建久、成都高山流水园艺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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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融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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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郑某某与张某某与成都高山流水园艺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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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郑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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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崇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包莉君、包利萍、周正祥、成都高山流水园艺绿化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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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崇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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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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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84民初3477号原告王福海诉被告成都高山流水园艺绿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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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4民初347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福海 被告- 成都高山流水园艺绿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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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4民初3477号原告王福海诉被告成都高山流水园艺绿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其判决内容如下:一、成都高山流水园艺绿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福海工程款9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6年6月21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从2016年12月31日起以2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福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6元,由王福海承担1756元,成都高山流水园艺绿化有限公司承担22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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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
2 |
(2018)川0184民初3477号原告王福海诉被告成都高山流水园艺绿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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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4民初347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福海 被告- 成都高山流水园艺绿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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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4民初3477号原告王福海诉被告成都高山流水园艺绿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50,470元和人工、材料费34,790元,共计185,260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从2016年4月9日起以185,26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直至付清时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10:0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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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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