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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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肖月、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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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肖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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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曼群与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长沙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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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王曼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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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龙宇梅与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长沙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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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龙宇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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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舒丹与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长沙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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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舒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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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连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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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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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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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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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龙宇梅与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长沙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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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龙宇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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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龙宇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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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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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舒丹与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长沙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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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舒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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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韩迪、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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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韩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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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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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京0105民初1043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文庆 被告- 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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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04 | 2018-02-04 |
2 | -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文庆 被告- 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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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 G47 | 2017-10-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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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民初25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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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2516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马赛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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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2516号马赛豪: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赛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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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2 |
浙金劳人仲案(2021)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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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金劳人仲案(2021)3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吴金芳 当事人- 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被告- 苏州谦问万答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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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谦问万答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吴金芳诉你单位、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金浙金劳人仲案(2021)36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溪西路150号五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金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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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3 |
(2020)浙0103民初43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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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32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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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款项54925.96元;二、确认被告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54925.96元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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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4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1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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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129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朱群英 当事人- 北京云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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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朱群英与你单位、北京云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二倍工资案(案号: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129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14时30分在本委第一仲裁庭(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合路369号主楼二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如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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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5 |
(2020)浙0103民初43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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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32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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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432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因公告需要,简转普独任审理的公告案件)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应付未付款项共计人民币54925.96元;二、被告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诉请一的违约金:以54925.96元为基数的日千分之五,从2020年3月4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三、被告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对诉请一及诉请二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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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6 |
(2019)浙0103民初34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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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342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网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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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网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网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826.9元;二、被告网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2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8月15日支付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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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7 |
(2019)浙0103民初61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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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61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青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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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青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青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61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青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含大病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服务费款项21016.33元;二、被告杭州青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迟延违约金(以21016.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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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8 |
(2020)浙0103民初6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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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门客花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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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3民初60号杭州门客花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门客花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19年5月社保(含大病保险)、住房公积金、服务费款项共计人民币19533.63元;2,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诉请1的每日千分之五违约金(以人民币19533.63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6月3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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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9 |
(2019)浙0103民初3427号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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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342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网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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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3427号之一网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网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1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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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 |
10 |
(2019)浙0103民初1775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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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177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赛维洗衣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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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1775号之一赛维洗衣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赛维洗衣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赛维洗衣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社保代缴费用21963.75元;二、被告赛维洗衣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迟延支付社保等代缴费用违约金(以21963.75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自2018年9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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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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