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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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臻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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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深圳市臻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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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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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执27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臻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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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7-06 |
2 | (2018)粤1972执27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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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4-12 |
3 | (2017)粤1972民初713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臻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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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7-11-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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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777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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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7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臻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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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777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8-07-06已浏览:42文章来源:原创(2018)粤1972执2777号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臻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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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
2 |
(2018)粤1972执2777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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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7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臻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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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777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8-07-06已浏览:70文章来源:原创(2018)粤1972执2777号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臻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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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
3 |
(2018)粤1972执2777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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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7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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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777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8-04-12已浏览:69文章来源:原创(2018)粤1972执2777号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臻金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7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本院已依法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利息等共计332467.1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令你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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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
4 |
(2017)粤1972民初7134号公告判决(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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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1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臻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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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134号之一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臻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诉诉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71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日向原告深圳市臻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7852.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总额不超过287852.1元为限。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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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5 |
(2017)粤1972民初7134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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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1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臻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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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134号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臻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圆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17)粤1972民初71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87852.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690.38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交答辩状以及举证的期限皆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6日9时2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3505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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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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