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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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冯春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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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2民初210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冯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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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9-29 |
2 |
陈锦荣、广州市艾之卡服饰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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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490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锦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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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26 |
3 |
冯琪芳、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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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2758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冯琪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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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7-05 |
4 |
梁真兰与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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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14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梁真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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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8-03 |
5 |
广州瑶菲菲秀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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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22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瑶菲菲秀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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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4-29 |
6 |
广州布布精彩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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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89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布布精彩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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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4-27 |
7 |
广州永绅服装有限公司与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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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5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永绅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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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4-21 |
8 |
吴礼锐与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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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68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吴礼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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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1-02-23 |
9 |
广州蒂依服装有限公司与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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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58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蒂依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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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2-23 |
10 |
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和后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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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754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和后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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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1-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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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3执10930号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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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民初9684号公告判决【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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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96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大朗王云毛织加工厂 被告- 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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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9684号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朗王云毛织加工厂(经营者:王显云)与被告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972民初968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廉政作风评价卡。判决如下:限被告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朗王云毛织加工厂(经营者:王显云)支付货款2129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12970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是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六日联系人:雷瑟琴、卢凤英;联系电话:89889803、89889819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政通路56号大朗法庭上一篇(2021)粤1972民初7954公告判决【陈家勇(公民身份号码为44172219700702XXXX)】下一篇(2021)粤1972执7971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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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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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锦荣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艾之卡服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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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490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陈锦荣 被上诉人- 广州市艾之卡服饰有限公司及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刘增云 当事人- 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艾之卡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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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4902号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锦荣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艾之卡服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4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15元,由上诉人陈锦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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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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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1421号原告梁真兰诉被告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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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14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梁真兰 被告- 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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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21421号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梁真兰诉被告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2142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须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告知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539034002021-04-2917:25:46:475(2020)粤0113民初21421号原告梁真兰诉被告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上诉,判决书,公告,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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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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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荣与广州市艾之卡服饰有限公司、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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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490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陈锦荣 被上诉人- 广州市艾之卡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刘增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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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4902号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陈锦荣与广州市艾之卡服饰有限公司、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陈锦荣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5月24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48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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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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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575号原告广州永绅服装有限公司诉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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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5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永绅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刘增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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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575号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永绅服装有限公司诉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257号1栋3楼301,法定代表人刘增云;刘增云,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坝酒农场居委会坝酒六队,身份证号码532532198002130512)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957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永绅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037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87037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二、被告刘增云对被告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广州永绅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增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州永绅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4元,由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537654162021-01-2216:40:06:725(2020)粤0113民初9575号原告广州永绅服装有限公司诉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增云,有限公司,广州,判决,管理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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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6 |
(2020)粤0105民初22241号广州瑶菲菲秀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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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22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瑶菲菲秀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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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2241号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瑶菲菲秀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2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7458622021-01-0815:27:40:931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2020)粤0105民初22241号广州瑶菲菲秀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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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7 |
(2020)粤0113财保1948号原告梁真兰诉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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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财保1948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 梁真兰 被告- 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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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财保1948号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梁真兰诉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财保19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43270元的财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为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537244882020-12-2318:16:26:933(2020)粤0113财保1948号原告梁真兰诉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财产,公告,冻结,有限公司,管理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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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8 |
(2020)粤0113民初21421号原告梁真兰诉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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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1421号 | - |
原告- 梁真兰 当事人- 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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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21421号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梁真兰诉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327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4327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日15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537144322020-12-1617:02:29:134(2020)粤0113民初21421号原告梁真兰诉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公告,送达,原告,计算,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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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9 |
(2020)粤0105民初18973号广州布布精彩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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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89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布布精彩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刘增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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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8973号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原告广州布布精彩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18973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18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布布精彩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1577元,并以1715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4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广州布布精彩服饰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广州布布精彩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732元,由被告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6819992020-12-0715:34:18:398联系人:李敏、莫丽桐(2020)粤0105民初18973号广州布布精彩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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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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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6858号吴礼锐与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陈锦荣、关洪勤、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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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68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吴礼锐 被告- 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刘增云 陈锦荣 关洪勤 李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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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6858号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陈锦荣、关洪勤、李东:本院受理吴礼锐与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陈锦荣、关洪勤、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3民初6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04064元给原告吴礼锐;二、被告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1040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2020年1月7日起至清付时止的欠付货款利息给原告吴礼锐;三、被告刘增云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吴礼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十二日联系人:郑茵、曹子立联系电话:83005848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6495452020-11-1316:28:08:524(2020)粤0103民初6858号吴礼锐与广州森之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增云、陈锦荣、关洪勤、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吴礼锐,送达,判决,原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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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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