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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润华

    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203号11幢2单元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2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周杰与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振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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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126民初86号之一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周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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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夹江县人民法院 2021-05-11 2021-05-14
    2

    原告周杰与被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振宇、邓宾、郑继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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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126民初8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周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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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2021-02-03 2021-06-11
    3

    杨昭与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振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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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126民初150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杨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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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夹江县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0-12-24
    4

    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振宇、郑继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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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126民初165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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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夹江县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1-02-22
    5

    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振宇、郑继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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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126民初165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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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夹江县人民法院 2020-12-09 2020-12-21
    6

    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路航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西充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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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302民初5646号 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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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1-02-18
    7

    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振宇、郑继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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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126民初1656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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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夹江县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1-01-28
    8

    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四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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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126民初16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四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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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夹江县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0-12-10
    9

    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振宇、郑继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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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126民初165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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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2020-10-13 2020-11-04
    10

    彭联康与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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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827民初3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彭联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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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2020-03-17 2020-03-3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王继云与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振宇、郑继刚、杨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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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126民初45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王继云 被告- 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振宇 郑继刚 杨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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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126民初456号原告王继云与被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振宇、郑继刚、杨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江振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继云材料及相关费用共计723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08元,由被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江振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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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9
    2

    王继云与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振宇、郑继刚、杨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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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126民初45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王继云 被告- 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振宇 郑继刚 杨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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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126民初456号原告王继云与被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振宇、郑继刚、杨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723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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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5
    3

    乐山市盛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振宇、郑继刚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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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126民初89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盛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振宇 郑继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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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盛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振宇、郑继刚合同纠纷一案(2018)川1126民初89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19年2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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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1
    4

    杨立志诉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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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126民初91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杨立志 被告- 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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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杨立志诉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川1126民初918号】,因被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为共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追加你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46213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江振宇因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分别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不影响案件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8日9: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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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7
    5

    乐山市盛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振宇、郑继刚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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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126民初89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盛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振宇 郑继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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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盛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润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振宇、郑继刚合同纠纷一案(2018)川1126民初890号,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48万元,截止2018年8月31日的利息107600元;2、判决被告从2018年9月1日起以38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份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3、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申请追加你们为被告。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08-3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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