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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创业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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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箱:fcsc@fc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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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1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9

    法律诉讼21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汪昕、深圳枢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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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民初4670号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汪昕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8-11 2021-09-18
    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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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2执190号之一 民事

    申请执行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0 2021-03-31
    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2执190号 民事执行

    申请执行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0 2021-03-31
    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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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18006号之三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申请执行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6-30
    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证券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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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恢498号 证券纠纷

    申请执行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3-30
    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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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18005号之三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申请执行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1-06-30
    7

    深圳枢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元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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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5667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枢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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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3 2021-05-14
    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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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3653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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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4-02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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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执复130号 -

    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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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2-07 2021-03-26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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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执复135号 -

    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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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2-07 2021-03-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225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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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2591号之一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当事人-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茂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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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2591号之一邱茂国:本院受理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苏州茂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3198.95元(原告已预交231599.48元),因原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按规定收取50元,因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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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1
    2

    (2021)粤0304民初2997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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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9974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娄晓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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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9974号娄晓曦:本院受理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娄晓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对债务人西藏金宝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协议编号:(ZYHG)-1020--西藏金宝藏--XY2017(28)]、《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清单》、《<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上述合称“债权文书”】项下所有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包括:(1)回购交易本金7982309.28元(大写:柒佰玖拾捌万贰仟叁佰零玖元贰角八分);(2)自2020年7月14日(不含)起至2020年8月19日(含)期间尚未支付的购回交易利息45269.53元(大写:肆万伍仟贰佰陆拾玖元伍角叁分)【计算方式:自2020年7月14日(不含)起算,以待购回本金7982309.28元为基数,按照购回年利率5.75%的标准计至2020年8月19日(含)止】;(3)自2020年7月14日(不含)至2020年8月19日(含)的违约金为143681.57元(大写:壹拾肆万叁仟陆佰捌拾壹元伍角柒分)【该段时期内的违约金原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7月14日(不含)起算,以初始交易金额857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2020年8月19日(含)止,即为85700000*0.05%*36=1542600元;但因第(2)项和第3)项之和以不超购回交易本金7982309.28元的年利率24%计算为限,即以7982309.28*24%*36/365=188951.10元为限,故该段时期内的违约金为:188951.1-45269.53=143,681.57元】;(4)自2020年8月20日(不含)至全部待购回本金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含)的购回交易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15日(含)为801,555.07元(大写:捌拾万壹仟伍佰伍拾伍元零柒分)【计算方式:以未给付的购回本金为基数,按照利息及违约金合计适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计至全部待购回本金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5)原告支付执行证书公证费162830元(大写:壹拾陆万贰仟捌佰叁拾元整);(6)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实现债权和质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上述第1项诉讼金额暂共计9135645.45元(大写:玖佰壹拾叁万伍仟陆佰肆拾伍元肆角伍分)。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9日9时30分,你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审判大楼一楼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二日(本公告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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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2
    3

    (2021)粤03执34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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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3480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睿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睿银金控(上海)有限公司 中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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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480号中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睿银金控(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睿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毅:申请执行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36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4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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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9
    4

    (2020)粤03民初14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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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148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青松 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 吴媛 徐银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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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484号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吴媛、徐青松、徐银、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两份。针对民事裁定书的民事上诉状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裁定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媛、徐青松、徐银的纠纷;2.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吴媛、徐青松、徐银承担。针对民事判决书的民事上诉状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吴媛、徐青松、徐银对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吴媛、徐青松、徐银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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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1
    5

    (2020)粤03民初14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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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1484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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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484号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吴媛、徐青松、徐银、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本案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媛、徐青松、徐银的起诉。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票回购交易款初始交易金额余款2.75亿元。二、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票回购利息(以2.75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75亿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4月2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万元。五、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37688442股刚泰控股股票(证券代码为600687)及股票分红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就该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5671.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0671.99元(已由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8740.6元,被告上海见乙实业有限公司、刚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601931.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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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1
    6

    (2021)粤03执30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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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3003号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原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浩沙艾雅(北京)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浩沙(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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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003号浩沙(中国)有限公司、浩沙艾雅(北京)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6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0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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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7
    7

    (2021)粤03执28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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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2837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质押式证券回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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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837号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夏建统:申请执行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质押式证券回购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8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8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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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8

    (2021)粤0304民初225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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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2583号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当事人-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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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2583号邱茂国:本院受理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秦朝晖、邱茂国向原告支付本金4252万元(本公告币种均为人民币)、利息2238998.36元、违约金17030183.17元,合计61789181.53元(该违约金自2019年1月26日暂计至2020年12月30日,之后的以本金425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秦朝晖、邱茂国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从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被告秦朝晖、邱茂国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9时15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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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9

    (2021)粤0304民初225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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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2591号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原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茂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邱茂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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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2591号苏州茂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邱茂国:本院受理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苏州茂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邱茂国向原告支付本金5330万元(本公告币种均为人民币)、利息2012257.54元、违约金28817533.33元,合计84129790.87元(该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9日暂计至2021年1月7日,之后的以本金53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苏州茂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邱茂国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从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被告苏州茂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邱茂国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9时15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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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10

    (2021)粤03执221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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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221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开晓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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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215号开晓胜、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2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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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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