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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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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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11民撤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陈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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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14 |
2 |
何杰、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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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11民撤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何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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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14 |
3 |
杜光锦、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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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11民撤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杜光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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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14 |
4 |
李玉、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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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11民撤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李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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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14 |
5 |
吴军发、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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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11民撤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吴军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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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14 |
6 |
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涂广林、胥红、四川省南充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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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11民初7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省南充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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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08 |
7 |
邓伟、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凯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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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民终453号 | - |
上诉人-邓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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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05 |
8 |
四川太星药业有限公司、仲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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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民终6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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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06 |
9 |
四川天赋元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仲葵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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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民终6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天赋元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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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06 |
10 |
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廷蓉、陈全明、张兴勤、赵秀荣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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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12执恢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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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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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802民初3755号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仕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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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民初37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邓仕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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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02民初3755号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仕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5万元及自2014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2、如被告未履行,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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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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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执14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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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执14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俊良 李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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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俊良、李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8)川0802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802执14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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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3 |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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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119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陆凤鸣 刘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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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立案受理(2019)川0811民初988号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凤鸣、刘开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结欠原告的贷款本金49999.9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利息从2011年9月21日至2013年8月20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13‰计算;罚息从2013年8月21日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16.69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上午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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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
4 |
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仁基、杨英、张全基、程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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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12民初3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仁基 杨英 张全基 程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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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12民初392号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仁基、杨英、张全基、程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仁基、杨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51375.61元及利息644694.86元,并从2019年4月17日起以1451375.61元为按照年利率8.3487%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若被告张仁基、杨英未按照上述债权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张全基、程蓉的抵押房产(广房他证城字第2014031700573号)进行拍卖、变卖、折价后,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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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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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民初2952号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召斌、李长生、卢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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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民初29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召斌 李长生 卢忠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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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02民初2952号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召斌、李长生、卢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请求1、判令被告曾召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从2016年5月21日起,以15万元为基础,按照月利率千分之十四点一五二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有权就第一项请求中的债权对被告李长生、卢忠群所有的房屋(房屋位置:广元市利州区嘉陵办事处北街金达商城5-7-2号;房产证号:广房权证城C字第1680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广国用2004字第3948号)折价、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4日上午9:00时在广元市利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四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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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6 |
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仁基、杨英、张全基、程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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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12民初3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仁基 杨英 张全基 程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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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12民初392号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仁基、杨英、张全基、程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仁基、杨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51375.61元及利息644694.86元,并从2019年4月17日起以1451375.61元为按照年利率8.3487%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若被告张仁基、杨英未按照上述债权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张全基、程蓉的抵押房产(广房他证城字第2014031700573号)进行拍卖、变卖、折价后,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王颖,联系电话:13547188111二O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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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7 |
(2019)川0802民初1780号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春华、韩加友、倪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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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民初17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春华 韩加友 倪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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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02民初1780号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春华、韩加友、倪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偿还贷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逾期之日2017年10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2、判决被告不履行判决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韩加友、倪霞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上西开发区第一居委会房屋,面积225.24㎡【房屋所有权证号:广房权证城C字第944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广国用(2004)第4087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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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8 |
(2019)川0802执523号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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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执5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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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川0802执5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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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9 |
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勇、甘冰、刘怀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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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812民初10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勇 甘冰 刘怀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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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812民初1018号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勇、甘冰、刘怀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2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9.6‰计算至2016年9月16日;罚息以借款本金2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14.4‰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马勇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甘冰、刘怀菊提供的登记于广房他证城字第2014091801799号他项权证书中的抵押物在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甘冰、刘怀菊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勇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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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
10 |
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勇、甘冰、刘怀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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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812民初10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勇 甘冰 刘怀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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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812民初1018号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勇、甘冰、刘怀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马勇立即偿还借款22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及罚息,请求判令拍卖、变卖被告甘冰、刘怀菊的抵押房产,并以其拍卖、变卖价款优先清偿被告马勇结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4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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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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