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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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锦华申请赣州人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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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刘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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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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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锦华诉被告赣州人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郭肇京、信丰县人合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019)赣0722民初1477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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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2民初147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信丰县人合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赣州人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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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告赣州人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HM3P3L):本院受理原告刘锦华诉你公司、郭肇京、信丰县人合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019)赣0722民初1477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判决,上诉人信丰县人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就(2019)赣0722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注:承办法院: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团队承办法官:邓书云办公电话:0797-33117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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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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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锦华诉赣州人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9)赣0722民初1477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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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2民初147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刘锦华 被告- 赣州人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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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赣0722民初1477号赣州人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HM3P3L)本院受理原告刘锦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工作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722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刘锦华与被告信丰县人合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信丰县人合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赣州人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锦华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止的租金9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信丰县人合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赣州人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锦华滞纳金18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信丰县人合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赣州人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锦华违约金2991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郭肇京不承担责任;六、驳回原告刘锦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标的款账号:14035101040011947,户名:信丰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信丰县支行)。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被告信丰县人合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赣州人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90119057108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注:承办法院: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团队承办法官:邓书云办公电话:0797-33117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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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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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锦华诉被告赣州人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信丰县人合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赣0722民初147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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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2民初147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刘锦华 当事人- 信丰县人合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人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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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告信丰县人合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MA3612UU5G)、赣州人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HM3P3L):本院受理原告刘锦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赣0722民初1477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本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信丰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注:承办法院: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团队承办法官:邓书云办公电话:0797-33117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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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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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锦华诉被告信丰县人合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赣州人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9)赣0722民初1477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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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2民初147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刘锦华 当事人- 赣州人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 信丰县人合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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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告信丰县人合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MA3612UU5G)、赣州人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HM3P3L):本院受理原告刘锦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赣0722民初1477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本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信丰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注:承办法院: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团队承办法官:邓书云办公电话:0797-33117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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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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