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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与翼

    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富力盈信大厦3509B室(仅限办公用途)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诉人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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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789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何利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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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7893号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何利武:上诉人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7893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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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6
    2

    (2020)粤0113民初9915-3号原告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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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9915-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 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何利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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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915-3号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何利武:本院受理原告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0)粤0113民初99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原告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3民初9915号民事裁定书;二、请求改判被上诉人一向上诉人支付租金3,045,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835.00元(以3,045,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到2020年6月30日)合计3,146,435.00元。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对被上诉人一第一项债务清偿不足部分在应收账款3,045,600.00元范围内向上诉人承担回购责任,并支付逾期支付回购款的违约金100,835.00元(以3,045,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到2020年6月30日)。四、请求改判被上诉人一清偿部分或全部租金,则免除被上诉人二、三对应比例或全部回购责任;被上诉人二、三支付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则上诉人享有的对被上诉人一对应比例或全部应收账款债权回转至被上诉人二。五、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四对被上诉人二、三的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由四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O二一年一月十一日537509192021-01-1217:17:54:33(2020)粤0113民初9915-3号原告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请求,承担,民初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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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1
    3

    (2020)粤0113民初9915-2号原告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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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9915-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 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何利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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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915-2号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何利武:本院受理原告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及上诉须知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991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537306902020-12-2821:36:47:416(2020)粤0113民初9915-2号原告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送达,裁定书,上诉,何利武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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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2
    4

    (2020)粤0113民初9915号原告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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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991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 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何利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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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915号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何利武:本院受理原告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9915号一案的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依法判决。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8日9时20分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五日535985622020-10-1018:15:22:265(2020)粤0113民初9915号原告世译德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送达,原告,何利武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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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5
    5

    (2019)粤0113财保716号深圳中盈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沃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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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财保716号 -

    原告- 深圳中盈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 广东沃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乐隽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沙驰皮鞋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五湖四海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普通合伙)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胜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客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五湖四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广州五湖四海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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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财保716号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沃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普通合伙)、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胜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客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沙驰皮鞋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乐隽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利松、何晓炜、何利标、赵伟宣: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深圳中盈盛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沃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普通合伙)、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胜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客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沙驰皮鞋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乐隽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利松、何晓炜、何利标、赵伟宣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691加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送达民事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3财保71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沃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普通合伙)、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胜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与翼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客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沙驰皮鞋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乐隽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何利耀、何利武、何利松、何晓炜、何利标、赵伟宣价值人民币12455000元的财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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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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