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4)湖吴民初字第9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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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吴民初字第935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潘菊 被告- 湖州吴兴新贵歌厅 吴兴魅力金座歌厅 朱潘洪杰 潘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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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吴兴新贵歌厅、吴兴魅力金座歌厅、朱潘洪杰、潘勤:本院受理的原告潘菊与被告湖州吴兴新贵歌厅、吴兴魅力金座歌厅、朱潘洪杰、潘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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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2 |
| 2 |
(2014)湖吴民初字第9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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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吴民初字第933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费丽群 被告- 湖州吴兴新贵娱乐歌厅 吴兴魅力金座歌厅 潘勤 朱潘洪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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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吴兴新贵娱乐歌厅、吴兴魅力金座歌厅、潘勤、朱潘洪杰:本院受理的原告费丽群与被告湖州吴兴新贵娱乐歌厅、吴兴魅力金座歌厅、潘勤、朱潘洪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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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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