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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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29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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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2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深红果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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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8299号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深红果贸易商行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1)粤0307民初829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深红果贸易商行支付货款人民币2325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32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1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深红果贸易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1.4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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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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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5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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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5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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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526号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906.9元,支付逾期利息(以2190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1年1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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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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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5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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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5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好实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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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571号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好实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好实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好实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4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42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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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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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7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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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7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奕帆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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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奕帆商业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奕帆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9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7月12日发布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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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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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7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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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7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深振华贸易中心(有限合伙) 当事人- 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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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755号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深振华贸易中心(有限合伙)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深振华贸易中心(有限合伙)货款人民币7905元及利息(以79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1月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深振华贸易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港澳台和涉外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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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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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29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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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2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深红果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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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8299号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深红果贸易商行诉被告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8299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9日16时30分在布吉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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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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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5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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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5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好实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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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571号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好实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57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2038.63元;2、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利息损失,以人民币42038.63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9日16时15分在布吉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法院联系人:王誉蓉电话:0755-8418670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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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5 |
8 |
(2021)粤0307民初35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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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5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好实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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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571号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好实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57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2038.63元;2、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利息损失,以人民币42038.63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9日16时15分在布吉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法院联系人:王誉蓉电话:0755-8418670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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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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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75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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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7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振华贸易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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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755号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深振华贸易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6日9时30分在坪地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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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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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62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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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62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谷雨香食品经销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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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6225号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谷雨香食品经销部与被告深圳市华有家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622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5700元;2、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57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0日15时00分在布吉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法院联系人:刘丹电话:0755-2853710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本公告采用刊登报刊方式公告,本公告应于2021年3月10日前由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谷雨香食品经销部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逾期不刊登的后果将由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谷雨香食品经销部自行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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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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