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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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充盛宏运业有限公司、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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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3民初5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南充盛宏运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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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3-28 |
2 |
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朱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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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3民初5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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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30 |
3 |
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川万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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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民终5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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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2-20 |
4 |
王思江与张显清、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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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2执6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思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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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31 |
5 |
王思江与张显清、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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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2执61号之七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思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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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31 |
6 |
王思江与张显清、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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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2执61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思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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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31 |
7 |
王思江与张显清、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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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2执61号之九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思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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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31 |
8 |
王思江与张显清、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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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2执61号之五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思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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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31 |
9 |
王思江与张显清、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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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2执61号之八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思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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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31 |
10 |
王思江与张显清、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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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2执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思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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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3-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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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1923民初290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刘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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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 | 2018-03-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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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刘西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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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3民初238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刘西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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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赁费12161元。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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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2 |
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吴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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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3民初220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吴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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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23民初2203号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吴敏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的《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二、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4893.50元;三、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维修费32.50元;四、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上车费94元;五、请依法判决被告返还租赁物钢管1000米,顶托420个,如不能返还,折价赔偿原告22300元;六、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二至六项合计67320元;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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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3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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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290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刘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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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1923民初2905号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刘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1、终止原被告于2014年8月17日签订的《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2、限被告刘灿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金23437元(32437元-7000元租金-押金2000元),及维修费433.2元;3、被告刘灿返还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物钢管1782米、十字卡650个、直接卡300个、顶托80个,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偿还,则赔偿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36362元;4、被告刘灿支付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违约金20000元;5、驳回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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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6 |
4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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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290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刘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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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法院公告刘灿:本院受理的(2017)川1923民初2905号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刘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1、终止原被告于2014年8月17日签订的《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2、限被告刘灿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金23437元(32437元-7000元租金-押金2000元),及维修费433.2元;3、被告刘灿返还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物钢管1782米、十字卡650个、直接卡300个、顶托80个,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偿还,则赔偿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36362元;4、被告刘灿支付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违约金20000元;5、驳回原告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李大凯,联系电话:0827-6224720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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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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