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胡林霞、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2民初86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收起
...
展开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28 |
2 |
郭观平与李建松、胡林霞、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民终213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郭观平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11 |
3 |
余姚市兰山电机企业有限公司、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81执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兰山电机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13 |
4 |
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钻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民终48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6-25 |
5 |
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大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3民终5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26 |
6 |
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高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20民终75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28 |
7 |
温州大阳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304民初61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温州大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3-04 |
8 |
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于云鹏、胡林霞、李建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20民终72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29 |
9 |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林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4执保38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1-01-13 |
10 |
郭观平、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胡林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2072民初74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郭观平 收起
...
展开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1-01-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1)浙0281执46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05民初2706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民初27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706号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75%,自2019年4月27日起支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9.9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联系人:詹嘉蓉联系电话:0755-86609549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1-06-04 |
2 |
(2020)粤2072民初14599号 收起
...
展开
|
(2020)粤2072民初145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美兴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李建松 于云鹏 胡林霞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4599号于云鹏:本院受理原告东莞美兴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胡林霞、李建松、于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14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美兴模具有限公司支付模具款3470726.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470726.64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美兴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99054.7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利息343773.51元;以2399054.7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7.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胡林霞、李建松对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美兴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0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0602元(已由原告东莞美兴模具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060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东莞美兴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承办法官:廖志湄 收起
...
展开
|
2021-04-22 |
3 |
(2021)粤0305民初2706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民初27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706号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你可以到南山区粤海法庭自行领取,如逾期未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5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粤海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南山法院联系人:詹嘉蓉联系电话:0755-86609549邮寄地址: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
展开
|
2021-02-25 |
4 |
(2020)粤2072民初14599号 收起
...
展开
|
(2020)粤2072民初145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美兴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胡林霞 李建松 于云鹏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4599号于云鹏:本院受理原告东莞美兴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东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胡林霞、李建松、于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原告补充证据、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开庭传票:(2021年3月18日9时00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3月18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1-15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