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金汇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1号702室(仅限办公用)
    • 简介:-
    • 法律诉讼 311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31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常为贵、罗燕云与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1081民初691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常为贵
    罗燕云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01-07 2021-03-02
    2

    杭州临安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10民终221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杭州临安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1-01-04
    3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洪佳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1081执恢136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1-01-08
    4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岭市迦得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1081执恢423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0-12-18
    5

    杭州临安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岭市迦得电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1081民初393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杭州临安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08-07 2020-09-01
    6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颜林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1081执异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07-30 2020-08-04
    7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岭天宏商品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1081执异6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07-06 2020-07-09
    8

    金洪兵、浙江凯博鞋业有限公司、温岭市金鸟莱鞋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1081执恢79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06-11 2020-06-15
    9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洪兵、金岳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浙1081民初4015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05-28 2020-06-02
    10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岭市迦得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1081执异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05-08 2020-05-20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浙1081破申5号 -

    - 收起

    ... 展开
    破产文书 温岭市人民法院 六版 2019-09-02
    2 (2016)浙1081民初472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温岭天宏商品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 金冬明 罗云花 温岭全方投资有限公司 常德桥南隆腾置业有限公司 金琳 吴知明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G70 2016-08-1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2017)浙1081执恢1777号 收起

    ... 展开
    (2017)浙1081执恢1777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许子冬本院在执行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顺富 当事人-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郑顺富 许子冬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1081执恢1777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顺富、许子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顺富、许子冬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公告。2017年8月21日承办人:张杰琛;联系电话:86443121地址:温岭市泽国镇幸福路邮编:317500 收起

    ... 展开
    2017-08-21
    2

    送达公告-(2017)浙1081执5218号 收起

    ... 展开
    (2017)浙1081执5218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华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紫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1081执5218号被执行人浙江紫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杨夏芬、王朝霞、李美赞:本院在执行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紫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杨夏芬、王朝霞、李美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浙江紫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杨夏芬、王朝霞、李美赞现住地址邮寄无法送达,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2017)浙1081执5218号执行通知书。本院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金钱给付:其它5126733元;支付诉讼费51341元;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文。(2)申请执行费53290元。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四、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视情限制你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根据《最高人民法 收起

    ... 展开
    2017-08-20
    3

    送达公告-(2016)浙1081执6557号 收起

    ... 展开
    (2016)浙1081执6557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郭林志 陈海燕 李建国 罗玉花 林小平 罗云花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1081执6557号被执行人郭林志、陈海燕、李建国、罗玉花、林小平、罗云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林志、陈海燕、李建国、罗玉花、林小平、罗云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郭林志、陈海燕、李建国、罗玉花、林小平、罗云花现住地址邮寄无法送达,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2016)浙1081执6557号执行通知书。本院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金钱给付:其它875120元;支付诉讼费26705元;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文。(2)申请执行费11418元。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四、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视情限制你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收起

    ... 展开
    2017-07-25
    4

    送达公告-(2016)浙1081执6129号 收起

    ... 展开
    (2016)浙1081执6129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应云斌 柳微 应夏生 王志林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1081执6129号被执行人应云斌、柳微、应夏生、王志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应云斌、柳微、应夏生、王志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应云斌、柳微、应夏生、王志林现住地址邮寄无法送达,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2016)浙1081执6129号执行通知书。本院通知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金钱给付:其它175510元;支付诉讼费3810元;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文。(2)申请执行费2589元。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四、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视情限制你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 收起

    ... 展开
    2016-12-19
    5

    送达公告-(2016)浙1081执6022号 收起

    ... 展开
    (2016)浙1081执6022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金伟平 瞿于仙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1081执6022号被执行人金伟平、瞿于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伟平、瞿于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金伟平、瞿于仙现住地址邮寄无法送达,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2016)浙1081执6022号执行通知书。本院通知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金钱给付:其它29996.67元;支付诉讼费550元;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文。(2)申请执行费358元。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四、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视情限制你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 收起

    ... 展开
    2016-12-13
    6

    送达公告-(2016)浙1081执6011号 收起

    ... 展开
    (2016)浙1081执601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诚阳 王志林 李建国 钟玲琴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1081执6011号被执行人王诚阳、王志林、李建国、钟玲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诚阳、王志林、李建国、钟玲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王诚阳、王志林、李建国、钟玲琴现住地址邮寄无法送达,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2016)浙1081执6640号执行通知书。本院通知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金钱给付:其它1027527元;支付诉讼费14486元;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文。(2)申请执行费12820元。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四、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视情限制你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 收起

    ... 展开
    2016-12-13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