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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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安徽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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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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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庆市佳美饮料有限公司、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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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安庆市佳美饮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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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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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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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3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海南特种兵饮品有限公司、江苏润田食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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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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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无为县昆山乡王爽平商店、安庆市名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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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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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无为县昆山乡王爽平商店、安庆市名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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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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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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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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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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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91民初1041号安徽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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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民初104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 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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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91民初1041号安徽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方及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保全裁定书、保全结果通知书。【原告的诉请:1、判令被告安徽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告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第9359451号、第11620140号)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安徽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告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侵犯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安徽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被告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黄晶晶0553-5770915本院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338号凤凰城北岛斜对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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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2 |
(2020)皖0291民初460号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佳美饮料有限公司、繁昌县飞婷超市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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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460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 安庆市佳美饮料有限公司 繁昌县飞婷超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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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91民初460号繁昌县飞婷超市(经营者:朱飞):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佳美饮料有限公司、繁昌县飞婷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29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佳美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第116201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中沃体质能量”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第116201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三、被告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佳美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四、被告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五、驳回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被告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佳美饮料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承办法官:黄晶晶联系电话:0553-57709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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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3 |
(2020)皖0291民初460号安徽黑卡食品有限公司、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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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46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江苏润田食品有限公司 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 安庆市佳美饮料有限公司 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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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91民初460号安徽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方清)、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经营者:朱飞):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诉安徽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江苏润田食品有限公司、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佳美饮料有限公司、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请:1、判令被告一、二、三、四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告五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第9359451号、第11620140号)的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一、二、三、四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告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一、二、三、四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合理费用20万元,被告五在3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承办法官:黄晶晶0553-5770915本院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338号凤凰城北岛斜对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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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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