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仙市监案字〔2020〕56号 |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50000元。本案中涉及的建筑用砂属于建筑原材料,通过二次加工可以转化为合格产品,不影响销售使用。本办案单位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直接没收处理该抽检批次的建筑用砂,容易造成国家社会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浪费。鉴于此次建筑用砂抽检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筛网破损,通过更换筛网,再次加工可以得到合格的建设用砂,本办案单位建议不没收此次抽检批次的建筑用砂,而是交由当事人处理合格后继续销售。以上意见提请案审会讨论,作出决定意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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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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