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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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90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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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9023号之一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孙滋春 被告- 余姚市泗门丽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潘陈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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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81民初9023号之一余姚市泗门丽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潘陈杰:原告孙滋春与被告余姚市泗门丽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潘陈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902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姚市泗门丽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滋春运输费374117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潘陈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6912元,由被告余姚市泗门丽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潘陈杰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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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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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90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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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9022号之一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宝飞 被告- 余姚市泗门丽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潘陈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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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81民初9022号之一余姚市泗门丽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潘陈杰:原告刘宝飞与被告余姚市泗门丽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潘陈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902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姚市泗门丽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宝飞运输费116966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潘陈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639元,由被告余姚市泗门丽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潘陈杰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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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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