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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海自由

    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高新中二道2号深圳软件园5栋401-19C
    • 简介:-
    • 法律诉讼 47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4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琼、施俊如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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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执恢2193号之六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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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5-20 2020-06-24
    2

    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伟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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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执恢629、1235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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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1-08 2020-04-23
    3

    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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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执异84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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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30 2020-01-01
    4

    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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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执异8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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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30 2020-01-01
    5

    李萍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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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执1390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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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9-06-17 2019-08-05
    6

    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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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执恢513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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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8-07-24 2019-05-27
    7

    刘志红与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伟平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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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47870-4787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刘志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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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8-05-03 00:00:00 2018-12-13
    8

    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伟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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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04执1111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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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8-03-15 2019-05-23
    9

    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伟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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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04执1111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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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8-03-15 2019-05-23
    10

    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常进奇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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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深中法执字第1275号 委托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常进奇
    张笑毅
    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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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31 00:00:00 2018-11-06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0304民初3787号 -

    原告- 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琼 施俊如 丁诗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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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G57 2018-09-0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4执恢2193号执行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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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执恢2193号 -

    原告- 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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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执恢2193号李琼、施俊如、丁诗瑶: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执恢21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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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08
    2

    (2018)粤0304执102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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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执1020号 -

    原告- 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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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4执1020号李琼、施俊如、丁诗瑶: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37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执10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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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23
    3

    (2017)粤03执异25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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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执异258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联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嘉骏源实业有限公司 邵强华 沈爱玲 深圳市联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委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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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执异258号沈爱玲、邵强华、深圳市嘉骏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爱玲、邵强华、深圳市嘉骏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发出(2014)深中法执字第1275号通知书。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通知书中利息计算截止期限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03执异258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深中法执字第1275号通知书;二、按本裁定确定的计算方法重新计算利息。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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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11
    4

    (2017)粤0304民初378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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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3787号 -

    原告- 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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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3787号施俊如、李琼、丁诗瑶、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第三人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琼、施俊如、丁诗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第三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债务本金2519534.15元以及利息(利息以2519534.1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4年12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前海自由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7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798元(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6400元,由被告李琼、施俊如、丁诗瑶负担3339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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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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