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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厘汽车

    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113号金通国际大厦1-1幢1单元10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8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凌琼与被执行人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21)粤0304执10279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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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10279号 劳动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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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6-29
    2

    黄育珍与被执行人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21)粤0304执10284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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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10284号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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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6-29
    3

    柳伟与被执行人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21)粤0304执10286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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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10286号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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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6-29
    4

    杨静与被执行人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21)粤0304执10280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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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10280号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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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6-29
    5

    吴晓霞与被执行人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21)粤0304执10282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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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10282号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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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6-29
    6

    郭文全与被执行人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21)粤0304执10289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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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10289号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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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6-29
    7

    曾石松与被执行人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21)粤0304执10290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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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10290号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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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6-29
    8

    吴腊梅与被执行人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21)粤0304执10283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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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10283号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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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6-29
    9

    刘雄鹏与被执行人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21)粤0304执10288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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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10288号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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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6-29
    10

    汤开与被执行人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21)粤0304执10287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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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10287号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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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6-29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冀0202民初181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张留芳 被告- 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唐山锐驰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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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G38 2020-01-16
    2 (2019)冀0202民初1820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张辉 被告- 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唐山锐驰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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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G38 2020-01-16
    3 (2019)冀0202民初1822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孙建军 被告- 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唐山锐驰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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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G38 2020-01-16
    4 - -

    原告- 张辉 被告- 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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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五、八版中缝 2019-10-1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执102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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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10279-10290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吴晓霞 吴腊梅 陈春玲 杨静 柳伟 汤开 曾石松 凌琼 黄育珍 谢志祥 刘雄鹏 郭文全 被告- 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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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10279-10290号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凌琼、杨静、陈春玲、吴晓霞、吴腊梅、黄育珍、谢志祥、柳伟、汤开、刘雄鹏、郭文全、曾石松与被执行人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十二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案(2021)粤0304执10279-10290号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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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30
    2

    (2021)粤0304执1027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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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10279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凌琼 被告- 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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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10279号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凌琼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062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102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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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9
    3

    (2020)粤03民终206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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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0610-20621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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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0610-20621号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曾石松、谢志祥、吴腊梅、郭文全、吴晓霞、陈春玲、刘雄鹏、杨静、柳伟、黄育珍、凌琼、汤开、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司劳动争议十二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0610-206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1278-5128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二、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1278-51289号民事判决第六、七、八、九项;三、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1278-512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上诉人曾石松等十二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四、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1278-512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上诉人曾石松等十二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五、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1278-512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上诉人曾石松等十二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六、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1278-5128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上诉人曾石松等十二人律师费;七、驳回上诉人曾石松等十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八、上诉人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对被上诉人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九、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均由深圳市汇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巴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 展开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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