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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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杨磊、张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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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80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杨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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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8-11 |
2 |
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宜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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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80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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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10-13 |
3 |
杨磊、尹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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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62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杨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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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12-24 |
4 |
陈宜作与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深圳乔恩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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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22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陈宜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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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09-01 |
5 |
张晓玲与深圳弘壹创投投资企业、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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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9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晓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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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2-23 |
6 |
张晓玲与深圳市弘壹创投文化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弘壹创投投资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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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9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晓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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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2-23 |
7 |
尹小青与深圳弘壹创投投资企业、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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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93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尹小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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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8-19 | 2019-11-19 |
8 |
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有限合伙)、陈宜作、深圳乔恩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单涛、唐金标其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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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保133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陈宜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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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5-30 | 2020-12-31 |
9 |
陈宜作、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深圳乔恩产业投资合伙企业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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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保106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陈宜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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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5-30 | 2019-10-29 |
10 |
何天鹏与深圳弘壹创投投资企业、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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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18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何天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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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5-09 | 2019-05-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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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91民初18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何天鹏 被告- 深圳弘壹创投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弘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杨磊 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唐金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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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70 | 2019-04-28 |
2 | (2019)粤0391民初93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尹小青 被告- 杨磊 唐金标 深圳弘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弘壹创投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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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9-04-25 |
3 | (2019)粤0391民初15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沈蔚萍 被告- 深圳弘壹创投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弘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杨磊 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唐金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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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77G80中缝 | 2019-04-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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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37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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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8072号 | - |
上诉人- 陈宜作 当事人- 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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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陈宜作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8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7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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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2 |
(2021)粤0391执32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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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28092号 | - |
当事人- 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弘壹创投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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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磊、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唐金标、深圳弘壹创投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28092号、(2019)粤039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2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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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3 |
(2021)粤0391执26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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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91民初936号 | - |
原告- 张晓玲 当事人- 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弘壹文化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弘壹创投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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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弘壹文化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唐金标、深圳弘壹创投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张晓玲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前海合作区法院(2019)0391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6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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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4 |
(2019)粤0391民初22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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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2285号 | - |
当事人- 深圳前海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乔恩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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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有限合伙)、深圳乔恩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的(2019)粤0391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因(2019)粤0391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2019)粤0391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7页第13、14行“被告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补正为“被告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2019)粤0391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7页第19、20行、第18页第1行“由被告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补正为“由被告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特此更正。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联系人:刘晓桐联系电话:0755-2640575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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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5 |
(2020)粤03民终28092号判决书送达公告——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唐金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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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80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杨磊 被上诉人- 张晓玲及深圳弘壹创投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唐金标 当事人- 深圳弘壹创投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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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8092号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唐金标:本院受理上诉人杨磊与被上诉人张晓玲及原审被告深圳弘壹创投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唐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28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杨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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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6 |
(2020)粤03民终280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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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80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弘壹创投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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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公告(2020)粤03民终28092号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诉人杨磊和被上诉人张晓玲及原审被告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弘壹创投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唐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由审判员朱珠、审判员刘雁兵、审判员钱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朱珠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书记员由法官助理金言兮兼任。如果你(单位)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经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你(单位)如有补充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授权等材料需提交,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于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云柜或以书面形式通过EMS快递向本院提交。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不开庭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邮政编码:518036;联系人:金言兮;联系电话:0755-83535393。特此通知。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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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7 |
(2019)粤0391民初2285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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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22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宜作 被告- 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乔恩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单涛 唐金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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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有限合伙)、深圳乔恩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391民初2285号原告陈宜作诉被告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有限合伙)、深圳乔恩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单涛、唐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2285号案件民事上诉状(由被告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请求如下:撤销《债权处理协议书》无效,认定《债权处理协议书》有效。诉讼费及其他全部费用由上诉人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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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8 |
(2019)粤0391民初2285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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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22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乔恩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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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有限合伙)、深圳乔恩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391民初2285号原告陈宜作诉被告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有限合伙)、深圳乔恩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单涛、唐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2285号案件民事上诉状(由原告陈宜作提出上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请求如下: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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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9 |
(2019)粤0391民初2285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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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22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乔恩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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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391民初2285号原告陈宜作诉被告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有限合伙)、深圳乔恩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单涛、唐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22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陈宜作撤回对被告深圳前海巨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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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10 |
(2019)粤0391民初2285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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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22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宜作 被告- 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乔恩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单涛 唐金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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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有限合伙)、深圳乔恩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391民初2285号原告陈宜作诉被告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有限合伙)、深圳乔恩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单涛、唐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宜作借款本金人民币550万元;二、被告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宜作借期内剩余利息人民币257244.44元;三、被告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宜作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5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的标准,从2019年3月23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四、被告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陈宜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7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前海德富中城基金(深圳)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隆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恒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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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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