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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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方驿站物流科技(江西)有限公司、东方驿站物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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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方驿站物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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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方驿站物流科技(江西)有限公司、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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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方驿站物流科技(江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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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方驿站物流科技(江西)有限公司、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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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东方驿站物流科技(江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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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方驿站物流科技(江西)有限公司、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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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东方驿站物流科技(江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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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卢正良、王岳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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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卢婧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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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卢正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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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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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东方驿站物流科技(江西)有限公司、河源市万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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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东方驿站物流科技(江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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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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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7126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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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12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方驿站物流科技(江西)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速度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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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126号苏州速度达物流有限公司:原告东方驿站物流科技(江西)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速度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712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租金24226.67元(人民币,下同)。二、被告支付暂计违约金18114.68元;(自2020年1月23日按逾期租金的日0.3%暂计算至2021年1月13日,实际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支付维修清算费用19470.67元;四、被告支付违约保证金15000元。上述一、二、三、四项请求暂计:76812.02元。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9日10时30分在粤海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黄爱香电话:0755-8660955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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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2 |
(2020)浙0824民初29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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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24民初290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方驿站物流科技(江西)有限公司 被告- 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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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方驿站物流科技(江西)有限公司与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租金39746.67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两台转换架剩余价值费用21333.33元;三、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1675.72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郑国平,人民陪审员李君、孙琛佩组成合议庭审理,王欣、张政作为候补人民陪审员,由郑国平担任审判长,由汪烨晖担任法官助理,由邹希子担任书记员。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1日上午9:00在华埠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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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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