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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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桂0107民初35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肖成真 被告- 上海梵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莆田市城厢区海清食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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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G80 | 2018-06-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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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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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7民初35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肖成真 当事人- 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梵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莆田市城厢区海清食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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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桂0107民初3530号原告肖成真诉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海清食品厂、上海梵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桂0107民初35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7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6页第1行增加“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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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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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7民初35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肖成真 当事人- 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梵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莆田市城厢区海清食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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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桂0107民初3530号原告肖成真诉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海清食品厂、上海梵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桂0107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梵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肖成真退还购物款3182元,并支付赔偿金31820元,合计35002元;二、原告肖成真在被告上海梵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本案退还赔偿义务时,返还被告上海梵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0份2斤装“蒲烧烤鳗”;三、被告莆田市城厢区海清食品厂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肖成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260元,共935元。原告肖成真已预交,由原告肖成真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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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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