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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亿诺瑞迪

    山东聊城亿诺瑞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中华路当代国际广场核心2号楼190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山东聊城亿诺瑞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先锋支付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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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5民初1776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山东聊城亿诺瑞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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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3-26 2021-06-22
    2

    魏云峰、山东聊城亿诺瑞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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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鲁1502执2011号之一 人事争议

    申请执行人-魏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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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2018-01-22 2018-08-29
    3

    刘光区、山东聊城亿诺瑞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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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鲁1502执1017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刘光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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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2017-08-21 2017-09-2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初2250号上诉状及上诉证据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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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225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辽宁海嘉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美易佳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亿诺瑞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昆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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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250号台州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美易佳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辽宁海嘉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海嘉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聊城亿诺瑞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昆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台州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美易佳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225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深圳市昆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深圳市昆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第二项;二、判决确认上诉人深圳市昆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并判决上诉人深圳市昆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再承担删除侵权页面、下线侵权游戏、停止“百度专区”以及在游戏页面、广告宣传等经营中使用带有“百度”、“baidu”字样的标识、文字的责任,无需承担向被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因商标侵权导致的任何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责任。三、判决确认上诉人深圳市昆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决上诉人深圳市昆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承担注销“www.baiduwoool.com”域名的责任,无需承担向被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因不正当竞争导致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的责任。四、上诉人无需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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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2
    2

    (2020)粤03民初2250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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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225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海嘉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美易佳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市昆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亿诺瑞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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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250号台州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美易佳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辽宁海嘉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海嘉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聊城亿诺瑞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昆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台州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美易佳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2250号,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昆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台州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美易佳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即立即删除侵权页面、下线侵权游戏、停止“百度专区”以及在游戏页面、广告宣传等经营中使用带有“百度”、“baidu”字样的标识、文字,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二、被告深圳市昆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注销“www.baiduwoool.com”域名,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三、驳回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由被告深圳市昆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台州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美易佳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已由原告全部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深圳市昆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台州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美易佳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履行期限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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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2
    3

    (2020)粤03民初2250号传票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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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225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辽宁海嘉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美易佳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亿诺瑞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昆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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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250号辽宁海嘉科技有限公司、台州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美易佳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海嘉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聊城亿诺瑞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昆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台州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美易佳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225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诉讼材料请提交至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材料柜。证据交换的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14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注:本公告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平台。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联系人:乔娜,电话:0755-835351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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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0
    4

    (2020)粤03民初2250号传票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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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225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聊城亿诺瑞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美易佳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台州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昆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海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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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250号辽宁海嘉科技有限公司、台州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美易佳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海嘉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聊城亿诺瑞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昆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台州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美易佳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225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诉讼材料请提交至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材料柜。证据交换的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14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注:本公告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平台。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联系人:乔娜,电话:0755-835351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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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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